문서의 임의 삭제는 제재 대상으로, 문서를 삭제하려면 삭제 토론을 진행해야 합니다. 문서 보기문서 삭제토론 중화인민공화국 인민경찰법 (문단 편집) === 第四章 组织管理 === >'''第二十四条'''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、任务和特点,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。 > >'''第二十五条''' 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。 > >'''第二十六条'''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 > (一) 年满十八岁的人民; > (二)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; > (三) 有良好的政治、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; > (四) 身体健康; > (五) 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; > (六) 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。 >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人民警察: > (一)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; > (二) 曾被开除公职的。 > >'''第二十七条''' 录用人民警察,必须按照国家规定,公开考试,严格考核,择优选用。 > >'''第二十八条''' 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 > (一) 具有法律专业知识; > (二) 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、指挥能力; > (三)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; > (四) 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,考试合格。 > >'''第二十九条''' 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,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、法制、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。 > >'''第三十条'''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、任务和特点,分别规定不同岗位的服务年限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。 > >'''第三十一条''' 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,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,给予奖励。奖励分为:嘉奖、三等功、二等>功、一等功、授予荣誉称号。 >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可以提前晋升警衔,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。저장 버튼을 클릭하면 당신이 기여한 내용을 CC-BY-NC-SA 2.0 KR으로 배포하고,기여한 문서에 대한 하이퍼링크나 URL을 이용하여 저작자 표시를 하는 것으로 충분하다는 데 동의하는 것입니다.이 동의는 철회할 수 없습니다.캡챠저장미리보기